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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路径新探<s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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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改革进程的深入,为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国家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进程的深入,为健全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机制,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国家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对公安院校招录体制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更加注重公安人才的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适应新的公安院校招录体制,公安院校的教师培养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改进。改革后的公安院校招录体制,要求公安院校的教师摆脱过去学历教育中过于偏重理论教学,弱化实践教学的现象,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达到“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即教师“要兼具双重素质和能力,既能教授专业性的理论知识,又能指导在校大学生的警察职业技能训练。”
一、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师资队伍现状
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加强了对于体制转变后师资队伍的建设,但是双师型公安教师在教师群体中仍然不占主流,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师队伍建设观念更新较慢,对教师的招录和培养还是唯学历论。公安院校属于公安部和教育部双重管理,教师和教学的很多标准还是沿用教育部的规定,教育部对于高等院校教师的招录和培养偏向学历教育,对于教师的考核和培养偏向理论教学,过分注重高学历,高职称。而改革后的公安教育,尽管也是学历教育,但是更加注重公安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与公安业务实践紧密结合。由于公安院校管理归属的限制,大部分公安院校对教师队伍的培养还未真正转向。
(二)师资队伍中的实战教官与理论教师之间沟通交流不畅,二者身份几乎没有转换。公安院校在很早以前就开展了从实战机关选派教官进入公安院校任教任职以及将教师下派至实战机关锻炼的工作,但是大都具有短期时效性,不具备延续性。而公安教育工作不是短期工作,而是一项至少延续3年的长期教育工作,这是其一。其二是从实战机关选派的教官实战经验丰富,但是理论教学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由于上派实战教官规划的时效性,大部分公安院校并没有机制和时间来提升实战教官的理论教学能力,导致实战教官的教学实践性与理论性结合不够。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公安院校下派至实战机关的教师身上,而且鲜有实战教官与理论教师成功转换的例子。
(三)激励机制不健全,教师对于主动进行双师型教师的自我提升积极性不够。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激励,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与公安院校的积极配合密不可分。但是局限于现行的教师考评和管理模式,公安院校的教师,如果主动进行自我双师型教师进化,将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实践经验提升,而大部分公安院校对教师的考评是建立在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的简单计算之上的,公安院校教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自我提升,必然会导致教师科研考核和教学考核方面的各种问题,会影响到自身的各种教师领域的职业发展,因此公安院校的教师面对职业生存问题,在激励机制不完善和现有管理体制的局限下,对于主动自我提升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不够。
二、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教师培养的问题
“公安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是这种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工程。”公安招录体制改革之后,相关公安院校对教师的培养都非常重视,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师资队伍的培养模式还停留在过去学历教育的思维框架下。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要紧密围绕公安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不断贴近公安实战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是目前公安院校并没有建立真正的符合自身的专属教师选拔和培养体系,而是简单沿用教育部的各种师资培养规章,而教育部的各种师资选拔和培养制度,是明显偏向学历教育的,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校局沟通不畅,影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尽管公安部早已对公安院校和实战机关互派人员进行双向交流有了很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公安院校和实战机关性质的差异性以及互派时间的短期性,双方互派人员很难及时融入到互派单位,难以形成合力。例如现在公安实战机关内部均有工作量考核机制,涉及到立案数、刑拘人数、执法质量考评等要素,如果公安院校教师下派至实战机关,如何及时进行切入,并未有相关制度和方针的明确规定,加上互派时间的局限,导致公安院校的教师很难投身实践公安工作,只能通过简单的查阅案件卷宗,参加各种非实务的公安工作会议来进行有线的实战经验提升。
文章来源:《新课程研究》 网址: http://www.xkcyjzzs.cn/qikandaodu/2020/1217/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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